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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上杭县**乡**村**路**号,在厦门市暂住思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 “闽******”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成功大道吕岭路口进岛方向发生单方翻车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及本人受伤的后果。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21.04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书证;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公安机关出具和提取的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圆

                                  检察官助理 郭太山

                              20211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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