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从内乡县滨河路幸福时代烧烤店驾驶***小型汽车沿湍河西路向北行驶至郦都大道向西行驶至实验初中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吴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21.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晓宇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