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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3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5********,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浮市**,于2020年7月23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0时某某,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云浮市区**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23.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鸣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2册、光碟1张某某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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