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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35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2020年5月2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于7月1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晚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粤T**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山市东升镇**路段时,与被害人乔某广停放在路边的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号重型平板挂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吴某某步行离开现场,随后被交警抓获并带回现场。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及调查取证,被告人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6.9mg/100mL。

事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乔某广人民币46000元,并取得对方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能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检察官助理:李**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7**)。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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