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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 7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文明大街30号之二。2016年8月19因危险驾驶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11月21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粤T7K****号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我市黄圃镇**公路**处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吴某甲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明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8*******)。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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