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01199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英德人,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现住址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2014年5月14日因贩卖毒品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本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2020年10月21日依法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01日00时50分,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镇**街西往东行驶至**镇**街**号时,碰撞到行人李某某,造成行人李某某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祥正司法鉴定所对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5.4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某血液进行检验并检出MDMA和氯胺酮成分,MDMA含量为457.0ng/ml。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号牌二轮摩托车1辆。
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轻伤一级,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美容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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