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事处**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9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粤L*****小型轿车沿惠阳区**路往**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惠阳区**路时与被害人卢某某驾驶的粤E*****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卢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后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经检验,被告人吴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18.3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文强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
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电话183********
保证人黄某某,电话135********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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