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州市院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市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粤KS****号小型轿车由化州三中往河东派出所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化州市**路**饭店门前路段时,碰撞到由陈某某驾驶停放在路边的粤KA****号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取血液检验,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83mg/100ml,符合醉酒危险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容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 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 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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