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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74********,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苏木**嘎查**号。2015年10月30日酒后闹事被公河来派出所作出民事纠纷调解处理2019年1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公河来派出所作出治安调解处理2020年3月12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科左后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7时许,吴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豪爵牌两轮摩托车(蒙G*****),沿科左后旗**苏木**嘎查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3月13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0.90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查获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附采血视频截图、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情况说明、治安调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通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起诉意见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吴某某的保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吴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

书 (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0270号);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光盘1张、审讯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0.90mg/100ml,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第二项,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吴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海兰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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