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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213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住武定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云EJ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武定县樟万公路由团碑往万德方向行驶至K12+450米处时侧翻在路边排水沟内,至车辆受损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其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7.47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书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开林

(院印)

2020年8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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