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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镇**村**号,现租住鹰潭市高新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7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级别管辖原则,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5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晚,被告人吴某某与朋友在本市320国道旁的一酒家聚餐,席间吴某某喝了四、五瓶雪花牌啤酒。当晚23时30分许,吴某某骑着车牌为赣******的二轮摩托车(未年检、已注销),沿着32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675公里处100米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含量为129mg/100ml,吴某某随即被交警带至鹰潭市第三医院抽血备检。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1.19mg/100ml,系醉酒。

2020年7月28日、8月6日,接到交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指认现场照片等;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获、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41.19mg/100ml,且其驾驶的车辆处于注销状态,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吴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玉燕

书记员:钱承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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