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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件适用)(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209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1********, 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某上某某廖屯59-2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2017年9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5日晚上8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粤T38****号中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我市东凤镇105国道公安检查站时被交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强

2017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联系电话:159*******)。

2、本案案卷2册。

3、涉案车辆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待法院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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