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现住横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7日22时02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陕K****9起亚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榆林市开发区榆林大道与草榆路十字路口西侧“元驰小区”北门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90.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欣
张宇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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