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_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秦安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街**巷**楼**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经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1时15分许,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甘E*****号小型轿车行经秦安县兴国镇南河西街丰乐村路口路段处时,被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56.6mg/100ml,涉嫌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在执法交警将吴某某带至交警大队法制中队做进一步调查时,吴某某拒不配合,向执法交警求情、躲避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仪检测时,连续两次用手拨挡执法交警魏某某所持酒精测试仪的胳膊;在魏某某抓住吴某某拨挡的胳膊时,吴某某顺手在魏某某左下颚处打了一拳。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所送检吴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酒精含量为194. 38mg/100ml,吴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对本院指控的危险驾驶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君

检察官助理:何睿睿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1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 证据目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