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10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起,被告人吴某某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未经“LONGINES”、“OMEGA”、“ROLEX”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在本市白某某**路**号**房内,生产、加工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同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吴某某,并缴获假冒上述品牌的手表224只、配件及组装工具一批。经鉴定,其中“OMEGA”手表53只、“ROLEX”手表36只共价值人民币8431300元,其余手表未能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物手表成品及配件、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商标注册资料、授权委托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田某某、赵某某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 晴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3976****。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缴获的赃物手表成品、配件及作案工具手机等,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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