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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07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6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安徽省宿松县**乡**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以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板桥村金源路16号之二四楼为工作室和仓库,在未经“FILA”、“ONLY”品牌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委托小作坊生产假冒“FILA”、“ONLY”品牌的服装,并通过其在淘宝网开设的“**官方直销店”网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公开对外销售。2019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在上址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当场缴获假冒“FILA”品牌注册商标成品服装10款593件,假冒“ONLY”品牌注册商标成品、半成品服装3款94件,假冒“ONLY” 品牌注册商标标识309个。

经统计,现场被缴获的假冒“FILA”、“ONLY”品牌注册商标服装中,有11款为成品且可见网站销售记录,以网店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库存部分共价值人民币87787元;网店已销售887件,已销售部分价值人民币121970元;共计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097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FILA”、“ONLY”品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蔚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卷一册、光盘一张。

3.依法扣押的假冒“FILA”、“ONLY”品牌注册商标服装一批、手机二部、银行卡二张、电脑主机一台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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