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211970********,汉族,大学文化,系永昌县**小学**,甘肃省民勤县人,住甘肃省永昌县**镇**园**号楼**单元**楼**室。2020年3月24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手机网银申请办理了卡号为:535887********、622910********的中国工商银行双品牌信用卡,卡内额度共享。后,吴某某持卡于2017年4月26日开始循环透支消费,截止2019年7月15日立案,共形成透支本金53135.2元,超过规定透支期限,经发卡银行工作人员二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拒不返还。
案发后,吴某某于2020年4月25日已将透支本金全部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供述;2、证人贠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银行催款通知书、催收记录;4、信用卡申领信息资料及银行卡交易明细;5、还款记录;6、到案经过;7、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欠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
检察官助理:张靖宣
2020年4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永昌县**镇**园**号楼**单元**楼**室。联系电话:1390945****。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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