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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678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居住的广州市花都区**街**庄**巷**号楼下,拾得被害人徐某某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后在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亚美大厦工商银行柜员机取款,分三次共取得人民币11000元。

2018年11月15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亚美大厦工商银行抓获被告人吴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梅

2020421

附:

1.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92424****。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5.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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