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8〕3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晋江市**镇**村**号。2018年3月15日被临时羁押在江苏省张家港市看守所,同月2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5月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5月22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晋江分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4895-9203-****-****的信用卡。2011年11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启卡消费透支,后在其参与经营的“**”加工厂于2014年8月22日因环保问题被行政处罚导致工厂倒闭、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仍继续透支使用信用卡,并在案发前于2017年4月26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再无主动还款记录且逃避催收,后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截至归案前,被告人吴某某因使用上述信用卡共拖欠“建行晋江分行”本金人民币84058.62元。
2018年3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镇**路港华卡口,被抓获归案。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归还了“建行晋江分行”欠款人民币170000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羁押证明、办卡申请表、银行交易明细单、谅解书、催收记录、催收照片以及邮政投递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被告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8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壹册及补充材料伍拾伍页;
3.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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