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118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青瓜”,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0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住**街道**社区**路*号*座*楼*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QQ群上发现有人发布收购他人“四件套”的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银行卡、U盾、手机卡),于是通过QQ联系上家并商谈好价格问题,接着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QQ聊天群发布低价收购“四件套”的信息等方式收购到邹家业、赵某某、梁某某、黄某某、陈某甲等多人的“四件套”。随后,被告人吴某某将收购到的“四件套”分别转卖给上家绰号叫“黄土狼”、“死蛇”、“庆国公”等人,并以他人的名义将“四件套”邮寄到上家指定的地址,同时被告人吴某某将收购到的“四件套”信息整理成文档转发给上家,包括姓名、手机号码、银行卡号、密码、身份证号、U盾号等,后上家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转账给被告人吴某某。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在贩卖他人“四件套”中违某某共计1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电子数据、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月明
检察官助理:廖文敏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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