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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淳化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至16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QQ获取包含公民姓名、地址、电话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QQ号12948****向赵某某QQ号95461****出售,共计7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住本市建某某**大街**号徐某某的个人信息),获利人民币2100元。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

5.电子数据勘验笔录及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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