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11月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4年03月份左右,通过手机QQ群以700元钱的价格向网名为“善解人衣”的男子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共计50275条公民个人的房产、电话、贷款等信息,后又将非法购买所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牛某某、谭某某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牛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检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万余条,并向他人出售、提供,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武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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