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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市**镇**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 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人民币13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出售包括苏州高新区公民信息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13282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

2. 证人黄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清点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步青芸

                               2020年11月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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