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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37,汉族,初中文化,大田县公安局**派出所原辅警,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12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日至同年10月11日,陈某某(另案处理)让在大田县公安局**派出所担任辅警的被告人吴某某帮忙查询车辆档案信息。吴某某冒用民警的数字证书(PKI)登录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含有车辆抵押情况、发动机号、车主信息等内容的车辆档案信息,将查询到的信息发送给陈某某,每条收取人民币10元(币种下同)至50元不等的报酬。期间,吴某某共非法获利7861元。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自动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吴某某退出赃款78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PKI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截图、工资报销花名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786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春燕

检察官助理:林起祥

20201113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田县**镇**村12号。

2.随案移送卷宗3册、光盘4张、量刑建议书5份。

3.涉案款7861元现扣押于大田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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