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住夹江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于2020年10月6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侮辱国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夹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侮辱国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 月5 日7 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路过夹江县漹城镇牌坊路311 号MCK KTV时,将挂在墙上的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扯下,随后右手拿住国旗一侧将国旗扔在地上以脚践踏的方式侮辱国旗。之后吴某某侮辱国旗的视频在网络上广为流传,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网友在夹江微警平台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将吴某某抓获。
经鉴定,吴某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对其2020年10月5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公共场合,故意以践踏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国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提起公诉,请审理判处。
此 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翔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五通桥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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