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公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8********,汉族,大学本科,经商,出生地为福建省仙游县,户籍地与现住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2日至7月26日、自2019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6月18日至7月2日、2019年8月27日至9月10日、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吴某某伪造了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仙游房权证榜字第******号),内记录被告人吴某某单独所有仙游县**镇**村**房屋。2014年4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将该房产权证交给翁某某,并用该房产在其向翁某某出具的借条上约定抵押。经鉴定,该房产权证上的仙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章系伪造的。经仙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系统查询,未查询到仙游房权证榜字第******号的房产相关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琪
检察官助理:林佳鸣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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