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86********,汉族,群众,本科文化,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乡**村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无前科。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为给其孩子办理转学,但其名下房产未在拟转入学区,根据规定需要衡水市不动产登记局出具吴某某的《无房产证明》,因此吴某某产生刻假章来伪造《无房产证明》的想法。2020年6月初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通过街边小广告与一刻假章的人员取得联系,商定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刻一枚“衡水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专用章(2)”印章,印模作出后吴某某嫌该印模不像将该人删除。2020年6月20日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网络又与一名刻假章人员联系并商定以支付150元人民币的价格刻一枚相同印章,并留下邮寄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路**号,收件人:路某某(吴某某编造的假名),及联系电话。印章刻好后伪造的印章通过顺风速运邮寄至衡水后,在运转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随案移送的伪造的印章一枚,快递袋一个、扣押物品清单等;
2.书证:发破案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快递寄件信息、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等;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随案移送的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可星
检察官助理:万晓东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公安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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