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65********,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住北京市昌平区某某小区,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吴某某借用沈阳汇通智联电子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公司)资质和承德县头沟机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吴某某在承德机场项目部施工。2015年年底吴某某在深圳伪造了沈阳公司公章并使用。2019年2月份,吴某某将伪造的沈阳公司公章加盖在授权委托书和河北承德民用机场项目助航灯光工程补充协议上,用于向承德机场申领工程款。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授权委托书和河北承德民用机场项目助航灯光工程补充协议所使用的沈阳汇通智联电子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的公章为假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汤某陈述;3、证人赵某某、何某某等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伪造沈阳汇通智联电子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公章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曙光
检察官助理:于海冉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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