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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株石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11970********,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小区**栋**号,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用其名下的株洲市石峰区**村**号房子,与株洲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称“**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房屋他项权证,“**行”成为被告人吴某某名下该处房屋的抵押权人。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与“**行”签订了35万元最高额抵押合同,贷款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

2017年上半年,株洲市石峰区**片区棚改项目征收指挥部征收被告人吴某某该处房屋,因其贷款没有归还,被告人吴某某无法从“**行”拿到其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在没有取得“**行”书面同意下,被告人吴某某违法抵押合同约定,擅自到株洲市火车站附近找了一个办理假证的流动摊位,花400余元办理了被告人吴某某名下的该处房屋的假房产证及假土地使用证,后将此2本假证提供给了拆迁办,该房屋征收拆迁后,2018年1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共计获得该房屋征收款152.0801万元。该款项吴某某收到后全部用于偿还其个人其他债务和开支,没有归还“**行”的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的房产证及土地证;2.抵押贷款合同,吴某某该处房屋的相关征收资料;3.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吴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伪造和买卖假房产证及土地证,违约擅自处理已经抵押的房屋,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进行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飞舟

2020年4月3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

1)、证人毛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4302111964********,现住株洲市石峰**小区**栋**号联系方式:1357425****,

2)、证人黄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302041965********,现住株洲市天元区**村**栋**号,手机号码:1397411****,

3)、证人吴某某,女,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2031969********户籍地:株洲市石峰区**村**栋**号,现住株洲市石峰区**小区**栋**号,联系方式:1397417****。

4、被告人吴某某所伪造、变造、买卖的涉案的假房产证及假土地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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