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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介绍卖淫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某某某),女,1991年9月27日出身,身份证号码:432503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号。2018年9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皇台KTV分别介绍女服务员于某某、陈某某、匡某某、姜某向石某某、彭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卖淫。后于某某、匡某某、姜某分别在宝坻区宝平街道瑞皇台大酒店客房内向石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卖淫并发生性关系,在陈某某向彭某某卖淫时,被彭某某拒绝,二人未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住宿登记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录像光盘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颖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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