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50号
被告人吴某某(自报,曾用名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介绍卖淫女“今天风很大”(另案处理)以4000元过夜费与“小明朋友”(另案处理)发生性行为,后“今天风很大”向吴某某支付800元作为介绍费。
(二)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介绍卖淫女“文”(另案处理)以4000元过夜费与“小明朋友”(另案处理)发生性行为。
(三)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介绍卖淫女“小婷”(另案处理)以3200元(陪酒和发生性行为费用)的价格与李某某(另作处理)在东莞市天悦酒店发生性行为,后李某某向“小婷”转账3200元作为嫖资,后来“小婷”以支付宝向吴某某转账600元作为介绍费。
(四)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介绍卖淫女李某某(另作处理)以3000“伴游费”与陈某某(另作处理)一起到江西省南昌市旅游,在旅游期间二人在酒店里发生二次性行为,后李某某收到陈某某的3000元作为嫖资。
(五)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介绍卖淫女陈某某(另作处理)以4000元“过夜费”与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在东莞市南城街道一酒店发生性关系,吴某某后收到男子的嫖资后,扣除800元提成后将剩下的3200元以微信转账方式给陈某某。
2020年9月22日7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东城区下桥碧桂园苹果二期2栋306房抓获被告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证人证言,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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