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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介绍卖淫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412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庙**村委**村,住巢湖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7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先后介绍卖淫女程某某、张某某至巢湖市**街**宾馆房间内从事卖淫违法活动,并从中分成获利人民币390元。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吴某某经巢湖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至该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琼

检察官助理:阚冰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居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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