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31980********,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住浙江省金华市**区**街道***街****号**幢***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某某 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翁某某 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通过在西昌市***酒店、**酒店等多家酒店房间摆放卖淫宣传小卡片的方式介绍卖淫活动。经酒店入住客人电话联系后,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安排王某某、崔某某等人到酒店房间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介绍卖淫人数达二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静虹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5册,证据目录2份,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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