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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号,现住福建省惠安县******号楼****室租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在惠安县辖区内利用微信在朋友圈发布招嫖信息,并搜索附近的人添加男子微信招嫖。在收到男子嫖娼需求,向对方介绍性服务价格、项目等内容后,再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介绍张某某等5人(均已行政处罚)以及微信备注有“上”、“尚”、“做”、“坐”、“作”等字眼的多名卖淫女前往指定的酒店、宾馆,以30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为男子提供性服务,被告人吴某某从中抽头100元至300元不等。2019年9月12日至2020年9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介绍卖淫抽头获利至少330486元。

2020年9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惠安县**********室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介绍10名以上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庄映红

检察官助理  林梅蓉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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