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惠安县**镇**苑**号楼**梯**室租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在惠安县辖区内利用微信在朋友圈发布招嫖信息,并搜索附近的人添加男子微信招嫖。在收到男子嫖娼需求,向对方介绍性服务价格、项目等内容后,再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介绍张某某等5人(均已行政处罚)以及微信备注有“上”、“尚”、“做”、“坐”、“作”等字眼的多名卖淫女前往指定的酒店、宾馆,以30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为男子提供性服务,被告人吴某某从中抽头100元至300元不等。2019年9月12日至2020年9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介绍卖淫抽头获利至少330486元。
2020年9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惠安县**镇**苑**幢**梯**室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介绍10名以上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庄映红
检察官助理 林梅蓉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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