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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四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吴某某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现住址江苏省如东县**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7时42分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苏FY****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如东县掘港镇电大路东沿(334线)三桥村18组交叉路口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的姜某某(女,身份证号3206231998********,如东县**镇**组**号)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姜某某受伤于10月4日死亡。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如东县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如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碰撞交通事故,到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利红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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