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办事处***社区***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8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森地”牌两轮电动车沿确山县***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社区***路段路口提示牌***处时,与同向前方右侧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本人受伤、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弃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前科查询证明、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5)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庆民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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