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吴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8时54分许,被告人吴某某持A2型驾驶证,驾驶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22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靖江市季市镇东街交叉路口时,因其雨天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导致其车前部碰撞由东向西从人行横道步行通过路口的费某甲,致费某甲颅脑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在保险公司赔付之外,另补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4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等书证;
3.证人费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玉龙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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