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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住新疆阿克苏市**林场******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09 月27 日21 时44 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新N 3****号重型货车,在G314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Km路段时,其车体左侧前部与前方由西向东方向行驶的行人穆某某发生碰撞,致使穆某某受伤的事故发生。被害人穆某某在农一师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0月3日死亡,)。经阿克苏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穆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吴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6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杨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577001****,保证人吴秀灵,电话:13899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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