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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1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金塔县人,农民,户籍地金塔县金塔镇**村*组**号,住金塔县金塔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送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了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9时13分许,被告人吴某某持C4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未悬挂号牌的轮式拖拉机,沿酒航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125km+700m路段处时,遇田永将驾驶宁C*****号小型轿车迎面超速驶来,两车相撞,造成田某某及其车上乘坐的王某某受伤、朱某某死亡,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鹏忠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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