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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591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悬挂“青田06****”号两轮轻便摩托车从苍南县灵溪镇罗溪村往灵溪镇内方向行驶。当日7时15分许,车辆途经灵溪线2KM+700M即苍南县灵溪镇浦岙村113号前路段时,未能及时注意路面上行人动态,车辆碰撞自道路右侧向左侧横过时的被害人李某某,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接警单详情、付款凭证、车辆信息单、转账记录、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董某某、陈某乙、张某某、温某某、林某某,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车辆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化泼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1358781****)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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