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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97********,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镇**村**组**号。2017年6月,因参与赌博被行政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号牌为湘******的小型轿车沿长沙市岳某某采菊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采菊路与踏雪路交界处地段再往西右转弯行驶时驶入对向机动车道内,恰遇被害人晏某某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自行车沿踏雪路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地。由于被告人吴某某严重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至急弯地段时,不但未减速,反而超速通过,且临危操作不当,越过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机动车道借道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加之黄某某、蒋某某、张某某也均忽视交通安全,在急转弯地段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占用非机动车道违规停车,迫使被害人晏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借用机动车道行驶,以致被告人吴某某所驾号牌为湘******小型轿车左前部与被害人晏某某所驾无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撞倒被害人晏某某。事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立即报警,并将被害人晏某某送往医院抢救。后被害人晏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长沙市岳麓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晏某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道路责任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物证;2、证人朱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5、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惠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 _ 

_2、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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