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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2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1时59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小型普通客车沿益阳市资阳区资阳大道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行至资阳大道口味王槟榔厂路段时,撞到沿人行横道横路的行人杨某某,至杨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符合钝性暴力所致颅脑损伤(颅底骨折、颅内出血)合并胸廓挤压伤死亡。经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本次事故由吴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杨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报案后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家属签订调解、赔偿协议,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公司赔付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人民币110000元,**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公司赔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人民币753490元,两家保险公司共计赔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63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安葬协议、**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损失调解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报案后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保险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且已赔偿到位,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球红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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