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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52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5月3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涟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湘KE****小车在涟源市安平镇塘家村地段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某受伤。经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四处。经涟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19年5月30日,涟源市公安局安平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吴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现场照片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验笔录;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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