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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松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湘H****2号重型自卸货车超载装运渣土从**镇**大道“**小区”建筑工地出发,前往**镇**污水处理厂附近卸货,当行驶至**大道与**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向某某驾驶的松滋3**3号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二车受损,向某某当场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向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器官毁损伤即时死亡。

依据松滋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向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吴某某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赔偿被害方全部经济损失共计88984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张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19]病鉴字第206号、[2019]痕鉴字第5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5.询问、讯问视频光盘、道路监控视频光盘;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金健

2019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家中,联系方式13545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视频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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