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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78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1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2日6时许,被告人吴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鄂B*****二轮摩托车搭载吴某乙由大冶市**镇往黄石市黄金山开发区方向行驶,途经大冶市**大道**门前路段处时,与横过公路行人罗某某发生碰撞,导致罗某某重型颅脑损伤,经医院救治,于2019年3月31日因重型颅脑损伤引起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吴某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12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罗某某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从轻或免除对吴某甲的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通知书、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遗体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施福

      徐小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大冶市**镇**村**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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