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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十堰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4月9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经卢某某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24日被卢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29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卢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吴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鄂****号重型牵引车由湖北省十堰市驶往山西省,行至**国道卢某某境内**镇**处,与行人孙某某相撞,造成孙某某当场死亡之交通事故。2019年4月15日,经卢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卢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孙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处理。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已向被害人孙某某家属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马某某、尚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王勇

检察官助理:肖飞

2020年11月5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湖北省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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