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家属楼**栋**单**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黄骅港渤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骅港中兴大街交口西侧(渤海广场)时,与公路上的行人邹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吴某某驾车逃逸,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及邹某某受伤。经渤海新区交警一大队认定: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邹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沧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邹某某母亲董某某申请、户口本、诊断证明、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及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路口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捷
检察官助理:赫庆晓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沧州市**家属楼**栋**单**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