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苏州市吴某区**镇**村**港**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 月23 日11 时25 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牌号为“苏EU**** ”的小型普通客 车,由西往东行驶至苏州市吴某区黎里镇北厍社区新鹤小区321 号外侧村道停车开门时,遇被害人汝某甲骑行牌号为“吴某T0*****”的电动车同向行驶至此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汝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3月25日,被害人汝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普通客车1辆(系照片);
2.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汝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胡观瑞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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