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8281978********,汉族,高中文化,水电工, 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03月02日将该案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04月02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02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9时36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苏H2****小型轿车沿本区238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9km+75m处平桥十洞路口处,准备左转弯向东行驶,遇被害人严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238县道由南向北超速行驶,吴某某疏忽大意撞到被害人严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被害人严某某摔倒后当场死亡。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严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严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勘查现场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丹
检察官助理:高翔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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