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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华乡******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甘H*****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本市凉州区牛祁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凉州区高坝镇二坝村九组平杰超市门前路段时,赶上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周某某,因吴某某对路面观察不够,而与周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周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肇事后被告人吴某某未停车、报警、救治伤者、保护现场,而是驾车逃逸。2019年7月5日,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2019年7月2日,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鉴定意见书;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7.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万平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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